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关于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

关于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4〕1036号
2004-09-02

关于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

文号:国税函〔2004〕1036号

发文单位:国家税务总局

发文日期:2004-09-02

废止失效日期:2021-09-01

状态:全文废止失效

注释:全文废止。参见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)。

河南省财政厅:

你厅《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》(豫财农税〔2004〕21号)收悉,现批复如下:

一、对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(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,不征契税。

二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,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、房屋权属,属于赠与行为,应征收契税。

国家税务总局

二○○四年九月二日

立即登录